一、办理流程:
1、每年省市人事局向各区县人事局和相关部门下达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与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家属农转非指标。
2、各区县人事局根据下达的指标数量和农转非人员的标准与条件,制定工作方案,分配指标,对本地区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遴选、审核。
3、各区县人事局对对初审合格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填写《农转非人员审批表》(一式一份)、《农转非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农转非人员名单》(一式三份),注明意见,加盖公章,报人事局综合计划处。
4、各区县人事局明扒对初审合格的家属农转非人员填写《公务员、管理埋轮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人员审批表》(一式一份)、《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人员备案表》(一式二份)、《农转非人员名单》(一式三份)、注明意见,加盖公章,报人事局综合计划处。
5、省市人事局在接到农转非申报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合格者开据《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通知书》。
6、各区县人事局持《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通知书》、《农转非名单》先后到市公安局、区、县公安局办理农转非手续。
7、录用公务员、招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专项农转非工作,由各系统区县主管部门摸清基本情况后,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送交区县人事局审查,区县人事局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在收到材料后按照农转非的工作程序上报市人事局审批,同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转非需要的证明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高、中级职称证书。
2、岗位受聘的证明材料。
3、学历证书。
4、任职证明(任命书或任职材料)。
5、获得奖励或荣誉证书的材料。
三、公务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证明材料需要上述证明本人身份的材料以外,还应补充下述材料。
1、结婚证书及随转人员的农业户口卡。
2、随转在校子女的学校证明。
3、随转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有病子女需有县、市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4、1975年1月1日出生后的第三胎、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第二胎子女需要有准生证或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
5、本人是独生子女,需有当地公安机关和所在区、县、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6、办理第二次婚姻的配偶及随转子女,需有前妻(夫)离婚判决书或死亡证明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应报原件,同时报送复印件,材料要求清楚整洁,规格整齐一致。
扩展资料
一、”农转非”养老保险的年龄划分政策
“农转非”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每人15000元的”农转非”养老保险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老龄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按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弯槐信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二、”农转非”的“4050”政策
“4050”政策在”农转非”中同样存在。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即为“4050”“农转非”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1)“4050”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未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
(3)年满70周岁后,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
三、”农转非”养老待遇的继承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转非”老龄人员在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支付死亡待遇。扣除已支付养老待遇和死亡待遇后的”农转非”养老保险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农转非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