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买房写我自己名字,后续会产生财产损失吗?

您好,根据您的提问为您带来解答。
您的问题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规定的内容。
进入离婚冷静期但婚姻关系仍旧成立,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财产的处理,有约定夫妻财产制和法定夫妻财产制两类,且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约定优先于法定。为了减少法律风险,您可在购房前与配偶协商一致,约定该房产完全属于您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约定,则看法律如何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1)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5)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6)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如果您用婚前财产购买房屋,那么房屋归您所有;如果您使用上述夫妻共同财产来购买,但是买房属于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的重大事项,夫妻一方不具备家事代理权,故而此时您用婚后财产买房的行为本就有代理问题上的效力瑕疵,房屋很有可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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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很大概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离婚协议书上如果没注明这套房产,以后你妻子可以主张你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


会,毕竟你们还没离婚,关于财产方面还没有分割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