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家暴知识 家庭暴力的应对方法

老铁们,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防家暴小知识和家庭暴力的应对方法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防家暴小知识以及家庭暴力的应对方法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家庭暴力应怎么处理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受害人应根据受伤情况,由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到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报告,需医治的,应到医治机构就诊并保存好单据。实施“家庭暴力”,根据情节和后果,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无过错方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上或精神上蒙受损害,虐待可表现为积极的、作为的形式,也可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疗等。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怎样算家庭暴力

怎样才算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疼痛或精神痛苦。……

家庭暴力与精神卫生

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生物因素共同作用的现象,而暴力本身更趋向生物性,因为它毕竟是一种野蛮的行为。自人类组成家庭以来,就伴随家庭暴力的发生。在家庭暴力中,受害者多半为妇女和儿童。尽管引起暴力的因素很多,但心理因素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至少在当时就存在心理障碍。有许多精神障碍是诱发暴力的重要因素。

一、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从儿童时期就有暴力行为记录,这类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而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他们不仅经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冲动型人格障碍常为一些琐碎小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者以死相要挟。

二、情感障碍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但易较快消失。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后果教为严重,多可发生凶杀或自杀现象。

三、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自残行为。他们有时把自己的配偶当成魑魅魍魉进行殴打,常常把亲人打的鼻青眼肿、头破血流甚至残废。

四、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也常见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状。她们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五、经前期综合征是引起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经前期综合征的妇女几乎每月都会挑起家庭争端,所谓小吵天天有,大打月月有就是指这类家庭。

除了精神疾病外,人们在某一时期出现的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也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例如:

一、外遇,妻子红杏出墙或丈夫包养情妇都可造成家庭暴力。

二、更年期的暴力可谓男女势均力敌。有的男性在更年期控制情绪能力减弱,动辄暴跳如雷,摔盆翻桌,殴打妻小。女性多为以上所述的更年期综合征而出现的家庭暴力。

三、亲子之间的暴力多系父母虐待子女,有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值过高,有的是子女品行障碍如习惯性偷窃、说谎等,也有的是子女生理缺陷如遗尿、肢体残疾等。非生身父母家庭虐待孩子的暴力多为后继的一方把孩子视作夫妻感情交流的障碍,给予体罚或殴打。

四、酗酒引起的家庭暴力已为公众所熟悉。而更为严重的后果是,酗酒者子女在成年后往往有人格缺陷或成为家庭暴力的继承人,他们因幼年遭父亲的毒打而埋下的仇恨心理,在父母年迈时实施报复,虐待和殴打老人。

五、心理危机,人们在遇到强烈的精神***或创伤后,情绪极度不稳定,若此时再给予不良***,可出现伴有意识障碍的***状态,发生残忍的暴力行为。

避免家庭暴力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正面引导处理家庭矛盾对消除家庭暴力能起到积极作用。由于经常发生暴力行为的个体可能存在心理障碍,因此很有必要让他(她)们到精神科医生那里进行诊治,以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怎么算家庭暴力?只要动手就算吗?

夫妻日常生活中的偶尔争吵、打闹算不算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界定。一、家庭暴力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明确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由此可知,家庭暴力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公婆媳、岳父母婿、兄弟姐妹、祖孙间及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及性暴力行为,是家庭成员中一方企图用暴力控制另一方的滥施权利。其中,身体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性暴力是配偶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以暴力形式强行性行为或变态性行为。按家庭成员的关系划分,家庭暴力可以分为夫妻暴力、父母与子女间的暴力、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对残疾家庭成员的暴力等。夫妻暴力是家庭暴力中最常见的一种,它是指夫妻之间一切形式的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行为。二、暴力行为的具体表现身体暴力的具体行为:夫妻一方殴打另一方致死、致残、重伤的;夫妻间经常性的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扇耳光等人身伤害或羞侮行为;妇女在孕产期间遭配偶殴打的;在离婚诉讼期间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配偶的;由第三者介入的对配偶的身体伤害行为。精神暴力的具体行为:夫妻一方对另常方经常性的威胁、恫吓、辱骂造成对方精神疾患的;以伤害相威胁,以损害家俱、伤害动物、打骂孩子相恫吓造成对方精神恐惧、安全受到威胁的;为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对配偶经常性的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羞辱、挖苦、奚落、嘲笑、谩骂致对方不堪忍受的;经常刁难、干涉、猜疑、阻止限制对方行动自由,影响对方正当工作生活的;公开带第三者回家同居羞辱配偶的。性暴力的具体行为:经常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造成伤害后果的;酗酒后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致对方不堪忍受的;患有传播性性疾病以暴力强行与配偶发生性行为的,以暴力方式强行对配偶实施变态***待的

怎样算是构成家庭暴力

你好!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怎么样的才算家庭暴力....?一定打到伤到哪里吗?

冷暴力和热暴力,以及不行使丈夫权利(交配)。这个建议热暴力的话要医院出具诊断证明,邻居及子女口头证明

怎样才算是家庭暴力

近几年,我国因家庭暴力到各级妇联组织投诉事件每年一直保持在5万件左右。有关抽样调查也发现,我国普通人群中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34%。按我国至少13亿人口的基数计算,家庭暴力受害人数占总人口的1/3,至少应该有4亿多人,其中90%以上是女性,对家庭暴力的认知程度将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和谐。

长期以来人们经常误解家庭暴力的范围和内容,对家庭暴力存在认知错误。大多数人仅仅认为对家庭成员采取限制行动自由、威胁、推搡、拳打脚踢、使用工具进攻等措施属于家庭暴力,而经常忽视其他一些家庭暴力形式。实际上,根据国际卫生组织伤害与暴力协会的定义:长期不与对方说话、经常取笑或辱骂对方、经济控制等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它们被归于冷暴力的一组,与殴打等热暴力一起构成家庭暴力的全部内容。根据我国目前的调查结果来看,大部分居民对家庭暴力,尤其是对冷暴力的认识程度不够,多数被调查者认为只有动手打架和使用工具进攻才算是暴力。

不同性别人群对家庭暴力类型的认识情况有差异,女性对各种情况的家庭暴力认识程度均低于男性。不同年龄段人群对家庭暴力的认知情况也有差异,老年居民对家庭暴力,尤其是对冷暴力的认识程度比较低。不同婚姻状况人群对家庭暴力类型的认知情况也有差异。离婚者对家庭暴力的认知程度最高,丧偶人群中认知程度较低。不同受教育程度居民对家庭暴力的类型认知不同或不完全相同,尤其是对精神方面的伤害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在认识有差异,随着受教育程度提高,居民对家庭暴力的认知程度也提高。不同收入人群对家庭暴力的认知情况有差异,较高收入人群对家庭冷暴力认知程度要普遍高于低收入人群。

家庭暴力的诱发因素十分复杂,但从社会、心理等各层面来看,对家庭暴力认知的缺乏,是家庭暴力恶性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应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认知教育,提高人们的认知水平,以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目前许多居民都认为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够,这说明许多人对现行法律的家庭暴力的干预效果不是很满意。

怎样才算是家庭暴力?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原则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文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准予离婚。”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怎么样才算是家暴

打女人,打小孩儿

离婚怎样算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如何认定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以暴力或强制力殴打、捆绑、侮辱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迫害残害的行为,致使家庭成员在身体、精神、性等方面受到伤害或摧残。

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的问题,是世界妇女最瞩目的问题。1995年4月在北京召开的世界妇女大会也专门谈到家庭暴力问题。在修改婚姻法中,对制裁家庭暴力各方面都没有异议,但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它与虐待家庭成员的区别,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说,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包括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与***,与强制力不可分,而虐待不仅包括家庭暴力,也包括精神上的摧残和损害。

婚姻法在总则中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在“法律责任”章中具体规定了如何处理家庭暴力。刑法和婚姻法虽然没有专门规定家庭暴力罪名,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来处罚。家庭暴力由于发生在家庭成员内,具有“家务事”的性质,有些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原因、后果又很不相同,处理起来比较困难,有的还没有来得及处理,双方又和好了,也有不少是情节不严重的,或者是证据不足,难以依法定罪,还有的受害人甚至不知道寻求法律保护,特别是很多受害人本身并不要求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介入。实践中,对施行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予以惩罚的比较多。对于相当多数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并没有诉诸法律解决。要真正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更主要的还是家庭成员之间,提高道德水平,互相增进感情,或者通过调解、劝阻等手段。法律只对达到一定严重程度、造成恶劣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处罚。

新婚姻法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

打几次算家暴 30分

家暴,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只要对家庭成员实施了上述任意一种行为的,都可以认定为家暴。

什么样算家暴

家暴一般是指身体上的暴力,如果造成家族成员身体上的损失,使受害者感到痛苦,即是家暴

家暴也包括精神,如果使受害者精神上感到痛苦,也是家暴的范畴

也有冷暴力,比如把一个人关到小黑屋里不让出来不照顾受害者,不关注受害者的生活任由受害者受到伤害,也是家暴

还有性暴力,例如SM什么的

家庭暴力的应对方法

法院指南,暴案审理

避免家庭暴力并不是十分困难的事

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道“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法院根据受害人陈某的申请签发。该裁定禁止作为丈夫的被申请人许某殴打、威胁妻子陈某,首次在民事诉讼中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

9月24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警方监督被告丈夫华阳(化名),一旦发现其威胁、殴打原告妻子张丽芳(化名),要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张丽芳人身安全。该裁定得到当地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不到两月,中国法院连发“人身保护令”,挥出重拳防止家庭暴力,折射出我国防家暴理念的重大转变——变事后惩罚为事前保护。这一变化,源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今年5月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

将人身安全司法保护的触角延伸至家庭内部和案件开庭审理前,这也让数目众多的家暴受害者,看到了希望。

除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审理指南》涉及家庭暴力的定义、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家庭案件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保护措施、证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探视、调解等诸多方面,将以往离婚案件仅有对加害人的财产性惩罚措施,转变为对受害人财产、人身进行全面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介绍,《审理指南》最突出的是厘清观念,将家暴置于社会文化范畴,因此考虑到离婚诉讼的提起可能激怒加害人,导致针对受害人的“分手暴力”,《审理指南》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并对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条件、审查重点、裁定内容、生效执行、违反裁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

针对取证难的问题,《审理指南》规定了一定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转移。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是被告所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被告虽否认侵害由其所为但无反证的,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江苏、湖南出现的“人身保护令”,正是参照《审理指南》的规定及精神作出的。

同时,《审理指南》规定,当事人举证时,因报警记录内容含糊不清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通知当时的出处警民警出庭作证,让法官最后作出综合判断。也可请求法院给予人身保护,法院可裁定期限为15日的紧急保护或3至6个月的长期保护,由法院监督执行该裁定,给予违反裁定的行为以制裁,并告知公安机关保持警觉,履行保护义务。如果公安机关不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造成申请人伤害后果的,申请人可以起诉其不作为。

《审理指南》还有两大亮点:一是确定了家庭暴力的类型。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也属家庭暴力“成员”。二是确立了牺牲补偿与照顾原则。《审理指南》规定,应在财产分割时适当照顾牺牲方,而不是机械地平均分割。

《审理指南》的发布得到了各方面的积极反响。目前,已有几十个基层、中级、高级法院表示,将把该指南作为审理相关案件的重要参考,并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引用指南的内容,作为重要论据。

加强精神卫生知识的宣传,正面引导处理家庭矛盾对消除家庭暴力能起到积极作用。由于经常发生暴力行为的个体可能存在心理障碍,因此很有必要让他(她)们到精神科医生那里进行诊治,以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

反家暴和谐婚姻“六字诀”

“信任、理解、宽容”三个词,信任被排在首位。

信任,相信而敢于托付,这是夫妻感情的基础所在。没有信任,不但不能保证爱情的专一,还会破坏对方的心理平衡,对家庭生活感到厌倦,对爱人产生反感,其结果只能使婚姻破裂。

理解,站在对方的立场看问题。每个人的爱好不同,尽可能满足对方的心理需求并为对方提供方便。否则,失落感便会油然而生,不满、烦恼、怨恨也会接踵而至,进而导致各种不和谐因素。

宽容,宽大有气量。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有的时候不妨闭上一只眼睛。人的自尊心从小就有,一旦受到损害,便会痛苦不已。如果受到尊重,则会感到欣慰和满足。任何训斥或轻视贬低爱人的做法都会损害对方的自尊心。家庭暴力的责任

根据解释,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刑事责任。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根据法律法规,家庭暴力实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员结婚和离婚自由的,同样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1995年国务院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纲要确定中国妇女在未来五年内的具体发展目标之一是:“有效遏制对妇女的暴力侵害及拐骗、买卖妇女的犯罪行为和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纲要规定:“依法保护妇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坚决制止家庭暴力。”

婚姻法

在国家基本法律的层面上,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第一次对家庭暴力问题做了规定。《婚姻法》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做了规定:

1、总则中将“禁止家庭暴力”(第3条)上升为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宪法原则的体现,也为今后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2、在裁判离婚的法定理由中,将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作为法院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作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第32条第2款第2项)。

3、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与施暴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第43、44条与第46条)。例如,第46条规定,配偶一方因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

家暴与离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家庭暴力的离婚妇女,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立法现状

1.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5)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6)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7)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3.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4.主要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

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

十九、加强对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保护,依法审判家庭暴力引起的刑事和民事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家庭暴力引起的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犯罪的打击惩处力度。要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起的婚姻家庭民事案件,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在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赡养、继承、抚养、扶养、收养等民事案件时,对家庭暴力的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充分予以保护和照顾。

工作措施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认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暴力,不仅是巩固和反展中国安定团结局面的需要,而且是维护妇女人权,提高妇女地位的需要。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

1.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中国国务院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妇联。2.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2001年11月,全国妇联、中宣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计生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4个部门成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截止2003年7月,已有20余个省,300多个地级市建立了类似的由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的维权协调机构。

3.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中国大多数省份都建立了“110”反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或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

4.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许多省的法院邀请妇联维权工作者担任陪审员,审理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

5.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有10余个省在司法行政机关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中,专门设立了妇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室多设在同级妇联。

6.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全国已有20余个省内建立了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10余个省内建立了庇护所。

7.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最大妇女群众团体,按国家行政区划,建有从全国妇联到村妇代会的六级组织,其中有维权工作者4万余名。它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具有广大的社会影响力,在推动以上反家庭暴力机构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化工作格局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它还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参加执法检查;对妇女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受理有关妇女权益的投诉,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重大侵权案件;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直接为妇女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开展国际项目合作,有效促进了中国反家庭暴力工作。

预防和制止家暴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人格权、自由权甚至生命权,而这些基本权利是一个人之所以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最起码的人权。不仅如此,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碍社会进步的重要威胁。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应该考虑也必须考虑的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哪个部门和个人能够单独解决的,也不是短时间内能够解决的,它只会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而其中我们的政府部门、立法和司法部门担当着相当重要的责任。笔者认为,对于家庭暴力问题,我们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立法上。应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如前文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及其他法律虽然都有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但多数属于原则性、精神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加上社会及受害者本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宽容和纵容,使人们不足以认识到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我国应尽快构建有关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从各个方面对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作出规定,比如可以明确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尤其是政府的责任;确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对暴力案件的管辖、分工、处理程序等;明确追究不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的责任,明确举证问题等等。其实,针对家庭暴力的广泛性和日益严重性,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比如,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可见,不少国家对家庭暴力都给予了不同程度的重视。笔者认为呼吁我国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不是不顾我国实际情况而对他国立法的盲目效仿,我国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确实不力,而且家庭暴力在我国越来越严重,其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危害及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应当在立法上进行完善,而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是最好的选择。

2、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任何问题单靠法律是无法解决的,还必须有相应的其他配套措施。我们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监督和控告各种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劝阻、制止和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要形成这样一种观念,即预防和制止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责任。同时,要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其实,面对家庭暴力,全国各个地方的相关部门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相关工作以对其进行有效遏制,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此问题的重视。就江苏省而言,如2003年,徐州市妇联、市民政局联合成立了家庭暴力庇护中心。南通市公安局、市妇联2006年联合出台了《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工作规范》,对反对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的工作职责、制度、原则和程序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皋市挂牌成立了28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2投诉举报站,真正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镇江市妇联和市司法局在江苏大学医学院司法鉴定所成立了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苏州市妇联在全市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示范点创建活动。常熟市出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要求》,建立了反家庭暴力快速反应机制。以上各个部门的举措说明我们的社会和政府都在真正关注家庭暴力,社会正在形成一股合力用实际行动来反对家庭暴力。

3、加强道德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主义家庭氛围。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宣传作用,应该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使反对家庭暴力的观念深入人心,扭转许多人以前的错误认识,进而对暴力进行积极抵制;同时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和儿童进行教育,使他们真正地自立、自尊、自强,认识到并敢于维护自己的权利,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程序

第一,写离婚起诉状

(一)在开头写明被告和原告的基本情况,具体是指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

(二)写明诉讼请求,一般在起诉离婚中会涉及如下几个方面的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离婚;2.有关孩子的抚养问题,包括由谁抚养,抚养费的多少以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等;3.有关财产分割方面的请求;

(三)书写事实与理由,概括一下双方何时结婚、何时生子,因何原因离婚等情况。

(四)具状人的姓名和日期。

离婚起诉状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口头到法院起诉的,法院会做记录,需起诉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准备诉讼需要的证据

这里所讲的证据主要是指,家庭暴力证据、结婚证、身份证、孩子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房产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拿着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2份,证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诉,到立案庭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立案庭审查是否受理该离婚案件,并交纳诉讼费用,回家等通知。

第五,法院受理了该离婚案件后,将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第六,离婚调解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所以如果对方同意离婚,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离婚调解,也可能是在庭前组织调解也可能是在开庭时首先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调解成功的,发民事调解书。如果不同意离婚或者调解不成功的将继续开庭。

第七,开庭时,双方都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讼请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对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判决。这时,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也可能判决不予离婚。一般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法院会判决不予离婚。从2008年起,全国妇联已连续五年向全国人大建言,制定一部国家社会领域的综合性反家暴法,集家暴行为的预防、制止、救助、教育与矫治措施在内的专门法律。但数年来,反家暴立法进程一直遭遇“家暴是家内私事”等传统社会观念阻碍,进展较缓慢。在国家反家暴法迟迟未能制定的大背景下,2000年至今,湖南等28个省区市相继出台反家暴专门法规或政策。

2015年3月4日,公检法司4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实施家庭暴力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施暴,手段残忍,程度较强,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关于防家暴小知识和家庭暴力的应对方法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