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盗窃罪,根据涉案金额、犯罪情节由法院定罪处罚。
构成累犯的(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
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
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纳厅棚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
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伏迟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洞则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