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真实的司法题目,自己还没有学好,所以请大家帮帮忙?黄某夫妇去世后留有房产一套和数块粮田,有子女甲乙丙丁四人(丁当时5 岁由姐甲抚养成人)。1993年(93年与94年待核实)丁取张某为妻但没有办结婚证,婚后无子女,2002年丁去世。同年张某与向某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养一女(小向),2014年张某去世。向和小向能不能分得财产?甲、乙、丙、向和小向分别能分得多少?甲能不能再次分到丁的遗产?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是我妈妈姐妹三人与向某的故事。我也在复习司考,其实还有很多法条没有涉及到,所以把它生成为一到司法题目,请大家分析分析?
首先,难道你不觉得你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处理起来比思考题难太多了吗?就好比,当事人跟律师说,我这个问题就这么简单,结果律师介入后发现事情比当事人陈述的复杂得多,这时候律师会要求增加律师费或者解除代理合同的。做人要诚信。
不过还是回答你吧,这里本来就是免费的(偶尔还是要相信免费午餐的事情)。争议的焦点是张某是否取得农村房产和承包地。可以看得出来(需要律师揣摩当事人意思,真够费劲,当事人就纳扮粗不能坦诚一点吗?又没打算收你钱),房产和承包地是从老人开始存在的,老人有四个子女,三女一子。女儿均已出嫁,并且猜测三个女儿出嫁了应该有20年了。根据农村的习俗,老人财产由儿子继承。无论女儿是否同意放弃继承权,鉴于过去太长时间,从时效上来讲就失去了胜诉的可能性。因此,老人遗产及其承包地由儿子丁继承,为丁的个人财产。丁与张某结婚,如果按你说的是93年,那时候是认可事实婚姻的,因此,婚姻关系成立。丁死后,第一顺位继承人就只有配偶张某,张某取得丁所有遗产。因此,张某取得农村房产和承包地。
既然房产和承包地属于张某,作为其配偶的向某和养子小向自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继承此遗产。
因为实践是靠证据说话的,假设没有证据(其实这种假设最后能成功的概率不大,毕竟农村是熟人
社会,并且农村结婚一般都会办理酒席,证明某人什么时候结婚的应该不难)证明丁与张某是94年以前结婚(办酒席结婚)的,则事实婚姻可能不成立,张某不是丁的配偶,只能按同居处理。同居期间,房产是否有添附暂且不表、承包地是否有投入性改良也暂不计较,单就洞镇计较,张某与丁长期同居中,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张某对丁有全部(应该是全部,不大可能姐姐出嫁好多年了还会回来照料弟弟的)赡养行为,可以分得遗产。鉴于农村这种女儿不继承的习俗,我认为,无论一般采信为94年前结的婚还是这里继承人以外的可以缺基适当分的遗产,都可以判决丁的财产由张某继承。这样判决也是符合中国特色的“和谐”司法的,对农村问题尤其如此。而且,如此判决,也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个问题刚才居然被屏蔽了,神奇的百度)
可以报考,如果没有
法律专业的兄穗大学习经历,建族巧议报羡竖一个系统的辅导
培训班,通过半年以上的学习,通过考试是有机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