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这一规定的理论基础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

A、先裁决,后取证 B、先取证,后裁决 C、边裁决、边取证
说明下理由
答案:B
行政机关要求依法行政,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除法律另有规定,行兆判政机关都不能做出裁决。因为没有证据也就没有事实依据,更别谈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便是违法行政,试想一下,如果允许行政机关“先裁决,后举证”那将是多么恐怖,这将导致更多的冤家错案,更扮辩容易引起民愤,所以无论是从法理还是人情,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都应该先取证,后裁决。
我觉得行政诉讼由被告举证应该是基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地位不平等,行政机关作为政府机关,其掌握权力,要制衡这种权厅猜缺利滥用,同时也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才要求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渗陪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歼或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丛改蠢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