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住房公积金怎么办理领取?



我贷款买的房,现在单位给上住房公积金有一段时间了?查询了下住房公积金已经有2000多,想问是否可以领取?该怎样领取?
单位需要出具什么证明资料?去廊坊哪里办理?电话是什么?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本级营业厅
  金光道32号二楼。贷款咨询:2054332;提取咨询:2054380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章 提取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核结婚证或户口本、单位证明,有以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相应提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本人委托他人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受委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证明:
  (一)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返还住房、公有住房或私产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及其复印件或合法收据,也可以提供契税完税证明、产权证及其复印件。
  (二)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房改协议及其复印件、合法交款收据及其复印件。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第十五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凭证以及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每年提取一次。
  第十六条 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及其复印件、公安或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及其复印件、支付房租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十七条 职工离退休的,可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一种:
  (一)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及其复印件;
  (二)经县级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职工离退休审批表及其复印件。
  第十八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单激竖掘位终止纤局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其复印件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其复印件。
  第十九条 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提供调令及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条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户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 农业户口进城务工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户籍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职工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应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及其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其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管理账户两年后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其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 职工凭提取证明,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向“中心”出具证明。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持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通知申请人并在3日内办结提取手续;不予提取的,应说明原因和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提取凭证直接到“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经“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由职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购房姿棚族贷款本息的;

  3、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4、离休、退休的、退职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迹弊;

  6、职工调离本市并迁出户口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农业户口进城务工人员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出境定居的;

  10、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

  11、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12、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4、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材料
  房屋类:
  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返还住房、公有住房或私产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购房发票及其复印件或合法收据,也可以提供契税完税证明、产权证及其复印件。
  2、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房改房的,提供集资建房审批文件、分房花名册或房改协议及其复印件、合法交款收据及其复印件。
  3、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4、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付费发票及其复印件。
  5、职工偿还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的凭证以及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廊坊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提取流程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提取额度
  部分提取: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取额度为支取时职工住房和埋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支取至整百元),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额,一套房只能提取一次用于购房、拆迁补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的,贷款人、房产共有权人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3、采用提前还贷方式或按年还贷方式的,支取额度为职工支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支取至整百元),若选择按年还贷方式的提取额不得超过12个月的还贷额。
  4、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用于支付房租的,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全额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就业和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对非公企业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给予区别对待,即非本市户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由用人单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及其个人身份证明,即可支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
  5、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6、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
  7、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时间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sdjczp代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肆桐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睁帆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悉雹雹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金光道我忘了是农行还是建行,楼上就是住房公积金办理的地,你可以打电话问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