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
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和各地规定,四级工伤职工退休后死亡的,由工伤保险
基金向其近亲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区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月支付;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工资定比例发给由工死亡职工前提供主要源、劳能力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亲属每每月30%孤派姿告寡或者孤每每月述标准基础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抚恤金应高于工死亡职工前工资
3、是否享受一次性性工亡补助金按所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执行。一些省市规定可部分享受,一些省市规定不可以享受。支付如
重庆规定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支付,
四川规定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个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重庆市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关于企业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54号
一、范围及标准
停工留薪期满后的企业1—4级工伤职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工伤退休的人员,在2008年10月1日及以后死亡的,按照其死亡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册中工亡补助金按照其死亡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的标准发给,同时不再执行渝府发[2008]97号文件第二条及渝劳社发[2008]5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
川府发[2011]28号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四)己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达到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尘明待遇条件的,继续由统筹
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
停工留薪期满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一级至四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下同)工伤人员,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