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在房屋过户厅做过程中被法院查封的,就不粗念能继续办理过户手续了,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法院查封后,如果认为法院查封错误,相关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提起岩伏困执行异议,如果法院经复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认为法院查封错误的,法院将撤销查封,这时就可以继续办理过户手续了,否则是不能过户的。
本律师认为,该案陈某可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或执行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尚未过户的,但若第三人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结合本案陈某在买卖的过程中并不知道黄某的债权债务关系,在支付全额房款后也已向房管局申请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对该申请也已受理,只是在办理的过程中,因房管局的原因致使不能及时过户。故应该认得陈某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明确了商品房的交笑握庆付皮哗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交付使用就已经是转移了占有,而占有是根据所有权而滋生的权利,从这一司法解释来看,陈某也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法院不得查封被执行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财产,故应予以碰握解除。在解除之后,陈某应尽快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避免房东黄某的其他债权人对该套房屋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