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醉驾如何处理


党员干部醉驾如何处理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认定,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第四条 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或第一百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六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进行。

第五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暂扣驾驶证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六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党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政纪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七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纪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政纪给予撤职处分。

第八条 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党纪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纪给予开除处分。

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检举他人重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二)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有其他依纪依法可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规驾驶公车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发生指使他人冒名顶替等干扰、妨碍调查行为的;

(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五)有其他依纪依法应从重、加重处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处分,由纪检机关、监察机关部门按照处分批准权限办理。

纪检机关逗和对党悄巧员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启指键的处分,应根据《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浙纪办发〔2011〕8号)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察机关参照该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监察机关发现非纪检监察对象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单位,建议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案件应依纪依法从严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明文规定,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按照交通安全法处罚外,还要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发现一次酒后驾驶的,给予诫勉教育,并通报批评;因醉驾被拘留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醉驾追究刑事责任,处拘役。拘役属于刑法规定的主刑,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戚郑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侍余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高谈颂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

参考资料:人民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党员干部醉驾应当依法处理,并且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茄睁通管理部门吊销首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 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颤芹岁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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