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与律师制度的一道考题,哪位大神能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周某是具有犯罪预备中止形态的犯罪 ,犯罪分子在犯罪预备阶段就自动放弃了犯罪,对受害方不会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在犯罪预备阶段键搭,行稿拆拿为人就自动放弃了犯罪意图,大大减轻了其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说明其主观恶性已降低,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御晌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