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对象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国《宪法》第91条和第109条的规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具体规定,中国国家审计对象的实体即被审计单位是指所有作为会计单位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财政部门、中央银行和国有金融机构、行政机关、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基本建设单位等。审计对象的主要内容包括上述部门的财政预算、信贷、财或烂芹务收支(负债、资产、损益)和衫毕决历销算,以及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