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申报所属期问题?
如果我公司2月25号发放1月份的工资,是否在3月份才申报2月发放的工资数据。而不是在2月份申报1月的工资呀?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按月计征,其应纳税额无论是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还是由纳税人自己申报缴纳的,都应当在和巧次月7日内将应纳的税款或扣税款缴入国库。我个人认为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与发放工资的时间无关,而与编制工资表的时间有关。如贵公司1月底编制1月份的工资表,如个别或部分或全部人员的工资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0元,这时就要计算每个人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并在工资表中列示每个人员的应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同时就形成了已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必须在次月7日前——即2月7日前将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申报缴入国库。如贵公司2月份编制1月份的工资表,所计算的每个人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也是必须在次月7日前——即3月7日掘链前将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申报缴入国库。在没有编制工资表以前,未形成工资、薪金所得,也就谈不上应缴个人所得判棚孙税的问题。至于什么时间发放1月份的工资视资金情况而定,也可能当月发,也可能次月、次次月发放。因此发放工资的时间与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无关。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者老漏,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含改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按月计首烂征是指按发放工资当月,也就是说2月发的工资在3月7日前申报。
你发你的工资,个税申报就按当月的申报,没事的,我们都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