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避雷知识 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

很多朋友对于基金避雷小知识和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防灾减灾知识

17.1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40年来,每年由气象、海洋、洪涝、地震、地质、农业、林业等七大类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5%,平均每年因灾死亡数万人。此外,经济发展,人口增长和生态恶化,尤其是灾害高风险区内人口、资产密度迅速提高,使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影响范围与危害程度均在增长,成为一些地区长期难以摆脱贫困的重要制约因素。

17.2中国自然灾害的多发性与严重性是由其特有的自然地理环境决定的,并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密切相关。中国大陆东濒太平洋,面临世界上最大的台风源,西部为世界地势最高的青藏高原,陆海大气系统相互作用,关系复杂,天气形势异常多变,各种气象与海洋灾害时有发生;中国地势西高东低,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易形成大范围的洪、涝、旱灾害;中国位于环太平洋与欧亚两大地震带之间,地壳活动剧烈,是世界上大陆地震最多和地质灾害严重的地区;中国约有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数以上的人口和75%以上的工农业产值分布在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水灾害和地震灾害都十分严重的沿海及东部平原丘陵地区,所以灾害的损失程度较大;中国具有多种病、虫、鼠、草害滋生和繁殖的条件,随着近期气候温暖化与环境污染加重,生物灾害亦相当严重。另外,近代大规模的开发活动,更加重了各种灾害的风险度。

17.3中国人民在长期与自然灾害的斗争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制定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救结合”等一系列方针政策。50年代初,组织了大规模的江河治理,逐步建立起具有一定规模的防洪、防潮、排涝、灌溉工程体系,使常遇洪、涝、旱灾得到初步控制。70年代中期唐山大地震后,加强了地震灾害监测、预防的组织领导。80年代以来注重了建立健全有关防灾减灾的法律、规划及对自然灾害的管理工作。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中国已初步建立了防御各种自然灾害的工作体系,形成了一支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学科基本配套、门类比较齐全的科技队伍。监测主要自然灾害的台网已初具规模,取得了大批有科研价值的观测资料。对主要自然灾害的形成、发展规律有了一些认识,积累了一定的预测、预报经验,并取得了一批有价值的科技成果,其中一些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一些重大自然灾害作出了较成功的预测、预报。各项防灾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有了一定进步。这些都是今后加强防灾减灾工作,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基础。

17.490年代为国际减灾十年。从基本国情出发,中国既难以象一些人口密度低的国家那样采取严厉限制向灾害高风险区发展的策略,也无力在短期内大幅度增加投资来降低灾害的风险度。针对中国自然灾害的基本特点与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加强防灾减灾工作的总目标是:

(a)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自然灾害综合防治体系,综合运用工程技术与法律、行政、经济、管理、教育等手段,提高减灾能力,为社会安定与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可靠的安全保障;

(b)加强灾害科学的研究,提高对各种自然灾害孕育、发生、发展、演变及时空分布规律的认识,促进现代化技术在防灾体系建设中的应用,因地制宜实施减灾对策和协调灾害对发展的约束;

(c)在重大灾害发生的情况下,努力减轻自然灾害的损失,防止灾情扩展,避免因不合理的开发行为导致的灾难性后果,保护有限而脆弱的生存条件,增强全社会承受自然灾害的能力。

17.5本章以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最大的自然灾害--洪水、干旱以及其他灾害,如地震、台风、风暴潮、滑坡、泥石流及病、虫、鼠等生物灾害的防治为主要论述对象,并涉及减少由人类活动导致灾害风险加重的问题。对于以人为因素为主的环境公害、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人为破坏等问题,分别在其他有关章节中予以论述。

17.6本章设3个方案领域

A.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

B.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减轻自然灾害损失;

C.减少人为因素诱发、加重的自然灾害。

方案领域

A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管理水平

行动依据

17.7灾害管理是政府、有关单位与社会集团为防灾、减灾所进行的一系列立法、规划、组织、协调、干预和工程技术活动的总和,贯穿防灾活动的全过程,是社会减灾行动系统的中枢。

17.8自然灾害的发生,一般具备灾害源、灾害载体和受灾体三个条件,包含自然与人为两方面因素。自然灾害的可管理性,体现在通过科学地规划与协调人类的活动,在顺乎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发挥人类的积极作用,有可能消除、削弱或回避灾害源,调节、控制或疏导灾害载体,保护、转移受灾体或提高受灾体的承灾能力,减少人为因素诱发的灾害源,达到减轻自然灾害损失的目的。

17.9灾害管理水平的提高有赖于灾害管理体制的健全。中国现有的防灾减灾体系是在经济不发达、技术起点低的困难条件下形成的。与发达国家相比,对自然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有较大差距,灾害管理法制尚不健全,国家尚缺乏防灾的总体规划,灾害管理体系与制度建设,以及协调运作机制均有必要加强。

目标

17.10本方案领域的目标为:

(a)健全灾害管理的法律、制度、规范及规划,提高其科学性、权威性与可行性;

(b)增强灾害管理的协调、监督、奖惩、教育机制,推动灾害管理体制的完善;

(c)促进灾害管理方式由部门、区域、环节、学科相分离的封闭式的单项管理向综合、系统、协调式的管理方向发展;

(d)提高社会发展与减灾防灾要求相协调的能力。

行动

17.11加强灾害管理法制建设和健全减灾规划管理制度:

(a)制定综合的灾害管理基本法,洪水、地震等重大灾害的灾害管理法,部分配套法规,加强地方减灾立法等,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b)制定国家的减灾总体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使经济建设与减灾工作协调进行;

(c)在国家减灾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自上而下制定各有关部门、各级政府的切实可行的减灾规划,对已有的减灾规划重新审议,补充、提高、完善;

(d)制定各级政府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行动计划,用于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厂矿企业及居民在重大灾害发生后作出紧急反应,协调行动,减轻灾害损失。

17.12进一步加强灾害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中国在长期的减灾实践中形成了由政府内灾害管理职能部门、辅助救灾部门、救灾决策指挥机构和临时性协调机构所构成的灾害管理组织体系。在重大灾害发生的地区,各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接受救灾决策指挥机构的领导,实行岗位责任制。从灾害综合管理的角度看,机构组织建设有待加强的主要方面有:

(a)增强协调机构的职能:政府部门临时性协调机构下设常务性行政办事机构、可以依托的灾害信息管理机构和从事宏观灾害管理研究的专家组织;对负责统筹规划大江大河防洪安全建设与流域综合治理的流域管理机构,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其管理权限和保障这些权力实施的各种措施,加强中央政府对流域管理机构的支持和管理上的直接参与,协调解决流域治理中地方行政区域间的冲突;

(b)健全政府管理部门的执法和监督职能;

(c)制定提高行政领导灾害管理水平的培训计划,形成制度,长期实施;

(d)健全灾害调查、评估与统计的组织管理体系;

17.13加强和深入开展自然灾害管理的科学研究,主要活动有:

(a)开展全国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包括风险辩识、风险估算、风险评价三个部分;目前,急需开展重要经济开发区的自然灾害风险综合分析和城市重大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合理确定城市灾害防御标准,科学制定防灾方案,优化防灾体系建设的实施顺序;

(b)深入开展自然灾害综合区划的研究:根据灾害种类的空间分布、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及风险度,结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而进行区划,制定区域性的减灾对策与实施政策,组织协调行政区之间的减灾活动,对土地利用模式与经济发展布局作出合理调整;

(c)加强自然灾害损失调查与评估的研究,制定自然灾害评估方法和标准。

17.14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处理技术研究与信息管理:

(a)筹建“国家灾害信息管理中心”,加强区域、部门之间灾害信息的交流与管理;

(b)在“国家灾害信息管理中心”、有关部门、地区、科研单位或大学有计划地建立不同层次的若干个自然灾害数据库;

(c)以年鉴或其他适当形式汇编中国自然灾害统计资料,有关防灾减灾的法制建设、科技研究、对策实施等的年度进展情况,公开发行。

17.15加强国际和区域合作与协调:

(a)加强学术交流,组织不同层次的灾害管理讲习班或研讨会;组织力量系统翻译、整理、研究各国有关灾害管理的文献,从中吸收有益的经验;组织必要的出国考察;

(b)灾害管理法规中有关海洋、大气、跨国河流等部分要与国际社会通行惯例相协调;

(c)增强与国际有关自然灾害管理组织的信息交流与交往。

B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减轻自然灾害损失

行动依据

17.17防灾减灾体系是人类社会为了消除或减轻自然灾害对生命财产的威胁,增强抗御、承受灾害的能力,灾后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而建立的灾害管理、防御、救援等组织体系与防灾工程、技术设施体系,包括灾害研究、监测、灾害信息处理、灾害预报、预警、防灾、抗灾、救灾、灾后援建等系统,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安全保障体系。

17.1880年代以来,中国不仅自然灾害总损失在增加,受灾面积也在增加,反映了防灾体系已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不相适应,必须大力加强灾害综合防御体系的建设。

目标

17.19本方案领域的目标为:

(a)建立与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灾害综合防御体系,提高社会防灾抗灾总体能力;

(b)加强灾害科学与防灾减灾技术的研究,提高防灾减灾体系的现代化水平;

(c)提高受灾地区的恢复重建速度,尽快消除灾害的不利影响。

行动

17.20加强大型防灾抗灾骨干工程的统筹规划与建设管理。同时解决重建设、轻管理、轻配套、已建工程老化失修和关键时刻无力发挥作用等问题。以立法形式确定中央、地方与社会集团在防灾工程建设上的投资分摊比例,对工程进行减灾效益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力求防灾工程产生多目标的综合效益。

17.21开展城市综合防灾规划与减灾综合对策的研究。针对不同灾种,不同城市发展的特点,制定协调各部门联合防灾减灾行动的规划,制定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综合性减灾对策。

17.22建立城市和地区性的减灾综合实验区,探索在灾害测、报、防、抗、救、援等方面的总体经验和技术,积极推广有效的减灾防灾技术。

17.23开展减灾政策的研究。目前急需研究的问题有:

(a)实行灾害保险的政策研究;

(b)建立减灾基金制度的政策研究;

(c)分滞洪区应用后的补偿政策研究等。

17.24开展对各种自然灾害观测和监测技术的研究,逐步建立灾害监测系统。重点是:

(a)地震观测与实验设备的研究;

(b)灾害性天气、气候和洪水监测系统的研究;

(c)山崩、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动态监测技术的研究;

(d)海洋灾害监测数据实时收集系统的研究;

(e)大气监测数据处理自动化技术的研究等。

17.25各种主要自然灾害的发生规律与预测、预报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如:

(a)灾害性天气和气候的数值预报方法;

(b)地震预测、预报的新理论与新方法;

(c)海洋灾害预报、预警系统;

(d)农作物和森林病虫害动态模拟技术和数值预报方法;

(e)中国地质灾害发育趋势的预测研究;

(f)多沙游荡型宽浅槽河流洪水演进预报模型的研究等。

17.26防灾、抗灾、救灾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如:

(a)防灾对策最佳组合方案的研究;

(b)防灾工程体系灾时优化调度方案;

(c)居民避难系统的优化设计;

(d)城市重点生命线工程的防灾保护与应急措施;

(e)救灾快速反应系统装备技术现代化;

(f)灾区大批死、伤、病人紧急处置、疫情控制、灾民饮食饮水清洁处理等医疗卫生技术等。

17.27加强信息处理系统的建设:

(a)大力改善通讯系统;

(b)进一步发展海洋灾害警报传播分发系统,保障渔民和其他海上活动的安全;

(c)促进遥感等高技术在灾情监测与损失评估中的应用。

17.28建立综合防治重大自然灾害的示范工程项目,如:

(a)淮河、太湖流域水利工程;

(b)海南防台风工程;

(c)四川省滑坡、泥石流治理工程;

(d)山东省莱州湾海水侵染治理工程等。

17.29在防灾减灾体系的建设中,应大力加强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如:

(a)在灾害监测、信息处理、预警、预报、通讯联络等系统的建设中,引进国外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并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b)综合防治重大自然灾害的示范工程项目的国际合作,如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向国内外公开招标等;

(c)发展西太平洋沿岸国家区域海洋灾害联合警报业务,充分利用中国海洋灾害预警系统的资源和中国的地域优势,加强区域合作,逐步形成统一的业务系统;

(d)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争取国际社会的救援,以帮助灾区人民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e)开展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合作研究。

C减少人为因素诱发、加重的自然灾害

行动依据

17.30现代社会中自然灾害不断加重的趋势与人类活动的影响密切相关。森林减少与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垦是加重水土流失及滑坡、泥石流等山地灾害,加速河道、湖泊的淤积和导致调蓄洪水的能力降低以及洪旱灾害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地下水资源的过量开采,导致地面沉降、海水入侵、城市防洪工程标准降低、内涝加重等一系列问题。

17.31灾害高风险区人口、资产密度的提高,是灾害损失增加的重要原因。然而,灾害高风险区的开发在中国是不可回避的。经济发展既可能加重灾害威胁,又增加了防灾抗灾的能力,因此探讨发展规模、发展方式与防灾减灾保护措施的相互协调是最重要的。

目标

17.32减少人为因素诱发、加重自然灾害。具体目标如下:

(a)预测人类活动及其造成的环境破坏的变化趋势,研究未来自然灾害的演变特征及防御对策;

(b)通过调整人类活动方式或减缓人类活动强度,减少未来自然灾害可能发生的频率,减轻自然灾害的危害。

行动

17.33加强区域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的灾害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包括:

(a)开发建设项目是否对其周围环境引发灾害性后果;

(b)项目实施区域周围的环境是否对开发建设项目有潜在的灾害影响;

(c)重大工程设施设计标准、抗灾能力与保护措施的是否经济合理。

17.34加强执法机构的建设。对破坏森林、草原、土地、矿山、海洋资源和破坏灾害监测、通讯、防灾设施等违法行为给予坚决打击与纠正,克服有法不依的现象。

17.35研究人类活动及其造成的环境破坏与各种自然灾害的相关关系:

(a)围湖造田与洪、涝、旱灾害的相关关系;

(b)毁林开荒、开垦草原与山地灾害、水旱灾害、风沙灾害的相关关系;

(c)地下水超采与各种自然灾害的相关关系;

(d)大型工程建设与各种自然灾害的相关关系。

17.36研究人为因素引起的未来自然灾害的演变特征及防御对策:

(a)城市空间立体开发引起的地震、火、水、风、地面沉降等各种灾害的演变特征及防御对策;

(b)大量施用农药引起的农业病虫害灾害的演变特征及防御对策;

(c)矿产开发引发的自然灾害。

17.37探讨通过调整人类活动方式或减缓人类活动强度,减少未来自然灾害发生频率的可能性和减轻其危害的途径。

17.38加强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认真汲取世界的经验和教训。

公共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问题一: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到底该怎么用 1.物业维修基金是为了维修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而设立的基金。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娱乐设施等设施设备。

但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环境卫生、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设施设备,不属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需要使用物业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提出使用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相关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后,报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费用以及中修以下的维修和更新费用,从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性收入中列支,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因人为损坏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得在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

4.物业转让时,原业主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剩余款额一并转让给物业受让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二: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用房屋维修基金是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房屋维修基金主要适用于房屋大修的,如果您的问题只是个别房屋的小修,是不能使用维修基金的。但是对于漏雨等小修的房屋维修费是包含在物业费里的,物业让业主摊钱是不对的,除非合同里做了特别约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其筹集和使用必须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进行,物业单位不得擅自处分、挪用。但是像电梯、消防设施等涉及到公共安全的共有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改造,可走简易程序。经质检、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及业委会书面同意后,物业可以直接申请使用物业维修基金。具体到您的问题,如果涉及电梯,可以由物业经业委会同意直接申请使用。另外按规定,业主个人不可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后才能实施。您只有经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并取得业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有的地方可能是其他部门或机构)办理维修基金支用审核手续。审核手续办结后,物业凭审核手续到指定银行支取维修基金。最后,房屋维修基金一般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一个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问题三:如何动用维修基金怎样申请动用物业维修基金?

根据《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开发商、购房者缴纳的公共维修基金要全部到位,使用前由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来统一决策。

申请程序是:由业主委员会将维修项目及预算在小区公示,经过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投票表决同意后,再向区房产局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才会划拨预算总额的80%%费用;工程竣工后,再与业主大会据实结算,按户分摊。电梯、内外墙、公共楼道等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可申请动用维修基金。

不过2009年年底,为防范冰雪灾害,房产局下达了《关于应对冬季雨雪天气简化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的通知》,通知规定,针对冰冻灾害紧急情况造成的房屋严重损坏时规定,只需3至5名维修范围内的业主共同申请,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委会的,可由社区居委会证明)向区房产局提出使用申请报告即可,手续齐全的情况下,3天资金可到位。与此同时,维修资金不超过5万元的,可由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或施工单位垫资先行施工,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再申请结算。

问题四: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介绍该办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限制。根据办法要求,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原则上不能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确需使用的,须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维修工程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须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验收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

问题五:电梯坏了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用由物业或业主委员会持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出具的电梯不合格报告,向当地住建委提出申请,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可通过绿色通道直接拨付电梯维修费用,其他地区可能需要2/3以上业主同意。具体程序可质询当地住建委。

问题六: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后还要再补上吗公共维修基金交起来容易,用起来难,是不少小区管理者和业主的共同心声。近日,住建部和财政部印发《通知》,出台多项举措,鼓励使用公共维修资金对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破解维修资金使用中的诸多难题。

上半年,华都商业广场的两台电梯需要维修,要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一个多月,上下不方便,业主们也很苦恼。

根据之前规定,物业公司或业委会想要动用维修基金,必须得到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物业公司经常凑不到足够票数,达不到上述的“双三分之二”原则,导致问题得不到解决,维修资金却长期闲置。此次,针对“双三分之二”难题,《通知》创造性地提出委托表决,一次性***表决、默认表决、异议表决等四种方式。

《通知》同时明确,在面临电梯故障,外立面脱落等7种紧急情况下,可不通过业主表决,直接申请使用维修基金。

而通知中更引人注意的是,维修资金可用于老旧小区改造和电梯更新,没有电梯的小区可以使用维修资金加装电梯,但需要经“双三分之二”业主表决同意。(陆敏沈)

【背景知识】

公共维修基金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

商品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在购房时交纳,比例为购房款的2%,自2008年02月01日起执行新标准办法。

建立维修基金是完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的保障机制。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保修期满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由开发商代为收取,由房管部门监管,所有权归购房人,不得挪作他用。

问题七:公共维修基金该怎么申请使用?涉及小区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涉及部分楼宇、单元、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召开所涉及范围内业主会议,经所涉及范围内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实施。但属人为损坏等因素造成的维修工程费用,由责任人承担,不能使用维修基金。业委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或结算手续。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手续时应提交维修基金预支用备案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到银行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

问题八: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算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标准交存:(一)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交存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包括毛集实验区)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电梯间、水泵间、走廊通道、地面架空层等。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房屋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消防设施、路灯、绿地、道路、渠、池、湖、井、露天广场、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器械与场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市房改部门负责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但属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没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居民依法自建自用的房屋除外。

第七条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下列标准交存:

(一)住宅物业,未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1%的比例交存;配备电梯的按照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交存;

(二)非住宅物业(包括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按照购房款总额或者同期同类商品房售房价款1%的比例交存;

(三)公有住房的买受人按照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交存,售房单位按照高层住宅售房款30%的比例交存、多层住宅售房款20%的比例交存。

第八条首次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建设单位自用、出租的物业,由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权属登记时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交存。

违反前款规定,业主、建设单位未交存首次维修资金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物业权属登记。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属建设单位所有,房改房单位交存或者从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房改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维修资金时,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省人民***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业主分户账内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额30%时,该业主应当及时续筹维修资金。

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维修资金的续筹标准和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经业主大会同意,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维修资金的续筹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商业银行,设立维修资金管理专户。

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维修资金专户中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账户,并按幢、按户设置明细账目。

维修资金应当自存入专户之日起记账到户,结息到户。

第十三条业......>>

问题九:电梯坏了公共维修基金怎么用正常程序是物业和业委会首先找一家施工单位,给出整个工程的预算,就申请基金等相关事宜书面征求业主意见,取得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后,才可以动用维修基金,限额为维修基金本金的70%另外,考虑到电梯涉及到公共安全,情况紧急下可以简约操作:物业首先书面报告打给下城区质检分局,报告要明确维修内容、工程单位、工程预算额等,区里5个工作日之内会有批复下来,在取得批复和业委会的书面同意书之后,拿着相关申请表可以来中心领取维修基金。“如果动用基金还不够电梯维修费的话,可以用小区经营性收入来垫付一部分。”

问题十:如何办理公共维修基金支取一、管委会成立前(即维修基金代管期间),维修基金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委托经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专业中介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依照相关标准定额进行评估和核算。 2、经中介机构认定后,物业管理企业方可进行维修工程。 3、维修工程结束后,中介机构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出具证明,不合格的,应要求返工。 4、物业管理企业持维修工程结算发票及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到代管单位申请支取维修基金。二、管委会成立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房屋及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包括大修、中修、更新、改造)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维修项目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持管委会批准的维修基金支取证明到银行办理维修基金支取手续;管委会应根据竣工决算进行维修基金的具体分摊,并计入各产权人明细户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经管委会同意外,还应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1、一次支取维修基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一年内支取两次维修基金的。

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

购买商品房的业主除了要交物业费之外,还要缴纳公共维修基金,保障住宅小区业主的利益与安全。那么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呢?什么情况下能使用公共维修基金呢?公共维修基金该如何使用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一、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

公共维修基金简单来说就是小区业主为住宅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缴纳的专项基金。其中住宅共用部分包括承重墙体、屋顶、户外墙、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等。

二、什么情况下能使用公共维修基金

住宅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可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1、住宅共用部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1)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

(2)楼房外墙雨水渗漏,外墙表面浸湿。

(3)地下室出现渗漏、积水的。

(4)楼房外墙、装饰层出现裂缝、脱落、空鼓等现象。

(5)外墙保温、建筑保温层出现损坏、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出现潮湿、结露、结霜、霉变等现象。

(6)外墙、楼梯口、走廊涂层出现开裂、生锈、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等现象。

(7)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楼梯、扶手、维护墙、院门等出现破损现象。

(8)公共区域门窗或窗纱普遍破损的。

2、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1)电梯主要部件要进行维修或更换。

(2)二次供水系统设备部件磨损、锈蚀严重。

(3)避雷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的。

(4)配电设备包括:电缆、电线、配电箱(柜)内元件损坏。

(5)楼内排水系统出现故障,排水管漏水、排污泵锈蚀或其他设备损坏的。

(6)消防系统出现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

三、公共维修基金该如何使用

公共维修基金使用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两种。

1、一般情况

一般情况下由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公司讨论,只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就可向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等通过审核后公共维修基金划就会拨款到维修单位,即可展开住宅共同部分、共同区域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了。

2、紧急情况

如果出现紧急情况的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县建委或房管局提出申请,无需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此外,相关部门要在县建委或房管局同意后24小时内办理支付,然后展开维修、养护。

文章总结:好了,关于公共维修基金是什么以及什么情况下能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了,有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的业主,在房管部门公示后,要充分行使监督的权利,多关心、多了解小区事务,避免公共维修基金被滥用或挪用,损害业主的利益。

关于基金避雷小知识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