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国务院590号令精神,房屋和征收补偿是征收人对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洽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履行双方权利和义务,如果协议更名后签订协议的主体就不合法了,因为协议人不是房屋的所有权蔽埋源人,因此协议是无效的,所以征收补偿协议在法理上是不能更名的。在590号令中还规定了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改变房屋的现状,包括改建扩建,还包括变更工商登记,变更产权人,迁移户口等。
但是在实际宏态征收操作中有时会碰到一些特列情况是需要在征收工作中按照实际情况并按相关
法律程序解决的,比如房屋的产权人在签订协议之后过世,房屋应由其继承人继承,通过法律程序继承人达成一致明确了某个继承人单独享有该房产,征收人一般将所有被征收人液顷的合法手续审查后是可以变更协议名字的,这是因为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已经重新明确了新的产权人,这与590号令中规定的情形是有区别的,因此也是合法的。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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