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大修理期间,仍计提折旧,计入管理费用,税法和会计是一致的。对吗?


根据《企业会念猛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仔拆桥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有两个:一是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因此,逻辑地看,只要大修理能够增加固定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且大修理费用能够可靠计量,大修理费用就可以资本化。否则,就应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必须注意的是,大修理费御悔用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实质上需要职业判断,这不仅为企业的会计核算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带来某种不确定性,也为企业操纵利润留下一定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