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游泳馆摔伤可否要求赔偿


在游泳馆摔伤,如果游泳馆没有尽到提醒的义务,可以要求赔偿。如果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需要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赔偿的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烂世尘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饥禅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返吵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答:一、具体解析:
这里涉及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游泳馆的管理者具有安全保证义务,如果其没有尽到安全保证义务而使你妻子遭到受人身损害,按照法律规定是应当侵权责任的,可以要求赔偿,可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困滑法条依据:
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枯蠢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汪败腊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人摔伤应向那个部门投诉。
  此类耐液意外伤害责任,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昌颤物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洞做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