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支付预付款,我方能否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一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支付20%的预付款,但迟迟没有支付。
另,由于合同订立较为草率,其中没有规定“若不支付预付款则视为违约”,故现在无法确定合同效力,导致我方无法与其他人签订同期的服务合同。特此咨询,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有无违法?谢谢。
预付款的支付李李念属于履行主债的一部分,并且是提前履行部分债务,其作用哪困在于使接受预付款的一方获得期限利益,你这种情况对方已经构成了迟延履行,属于违约的一种形式,可以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如果该合同的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限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扰带经催告径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项),但同时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债务人在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3项)
1、双方负有债务,但该债务存在先后履行次序的,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前,后履行一方唯大有权拒接履行,因此你方可以在对方支付预付款前拒绝履行你方的义务。
2、指凳竖除非合同有约定此时可解除合同,否则不可即时单方解除合同;
3、你方可发函催促对粗伍方履行,并规定期限,若在期限内仍未履行,你方可解除合同,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有,对方既然不按合同步骤走,那么就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