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规定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弊磨月工资的医缺笑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伏卜含百分之百。
首先,关于医疗费的问题,单位和本人缴纳了医保,到医保局申请享受医保待遇;如果没有缴纳医保,社保
基金应悄扮当承担的那一部分,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
其次,患病住院,医疗期的工资怎么发?这个问题,要看医疗期,橘迹在医疗期内,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再次,工作怎么处理?因为生产经营,不能停止,原工作岗位可以有其他人代替。医疗期满后,该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医疗期满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内是不能解圆运并除的粒是不能解除的)
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他(她)本人或者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须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补偿金,具体标准是按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