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2016-09-22让天下没有难打的官司关注不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一、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以及婚前财**归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下列财**归夫妻**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经营的收益;(3)知识**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对于继承遗**的所得,指的是财**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也是夫妻**同财**,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同所有的财**。(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安置补偿费。(8)发放到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有。三、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一)一方的婚前财**;(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以及婚前财**归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