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刑中怎样才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合本案证据,陈九金一家所述系按被告人薛辉的要求伪造身份证,帮助陈书成开脱罪名的事实‘更’合乎客观逻辑关系,‘更’具有可信性,故本院对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薛辉没有授意陈九金一家伪造辛某某身份证。薛辉也的确没有指使他们去做,在整个案件中根本就没有和陈九金及陈帅接触过,接案笔录与委托书都是陈师满签的字,张兴记录的。)
这样算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吗?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返段模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漏缓,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燃侍理怀疑。
事实清楚、证据充逗颂分确切是由法官说了算的,只要法官能够模拟出整个事件,并且合情合理,证据合法而且充分就能够定罪,比如指纹、血迹旅指缺、毛发、录像这些东西就是很难伪造的,具有很高的可信性,法庭一般会采纳,当然,来源必须合法。拆辩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姿盯正充分在刑则神事诉讼中,就是排除合理怀疑,这和民事诉讼中的概然性占优是有区别的。上述法院论理“更”迹悔的运用是不恰当的,这在民事诉讼中还无所谓,但刑事诉讼是不能这样表述的,且不说是否证据确实充分,这很容易引起当事人误解
  刑事案件证据确实充分态首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伏数实都有证据证明;
  帆厅数(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就一程序上的套话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