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手消智敏【作者单位】广州【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与2001年颁布的会计准则相比,其变化在于企业生产车间除满足资本化条件外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应计入
管理费用,而不是制造费用,笔者认为该规定存在一些谈闷问题,具体如下:
1. 具体会计准则之间互相矛盾。《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七条规定:“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毕侍知分配的制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