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
发现有些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中说明一份提单正本已经寄给申请人了,提单是物权凭证,凭一份提单就可以直接提货,这样的条款,是什么意思?
谢谢
这是一个比较危险的条款,但在实务中又经常出现,尤其是日本与韩国的来证,这也是一颂扒个比较现实的问题,是可以谨慎接受的。
出现一份正本提单直寄的原因是近洋运输出现货比单先到,给收货人带来不利因素。
所以要求单据直寄能缩短单据在途时间,但增加了发货人卖方的风险,那么卖方应该怎么来控制这种风险呢?一种做法是要求提单的抬头做成to order 或是to order of shipper,由卖方来控制货权,然后寄出去的那么提单不做背书,这样收货人也提不了货,我个人不建议这样做,太不厚道了,可能会失去这个客户。
另一种比较公平的方法是要求提单做成凭开证行指示的抬头,这样子,收货人也不能够 直接提货,须开证行背书,开证行在单据未到时背书是较谨慎的,一般都会要求买方先付清款项再做背书咐樱知,开证行背书还可以收一笔背书费,所以这样的抬头要求对卖方、对买方、衡消对开证行来说都是公平的,以后可以考虑这样子来操作。
做生意关键是诚信互利。
1,这是一个比较危险的条款,但在实务中又经常出现。
2,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
银行应申请人(买方)的要春游悉求并按其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扒乎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国际
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磨仿方式。
不能答应这样的条款,风险太大;
最多只能接受寄1/3正本提单给开证行,提单显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其实这种操作也是适用于哪岁在途时间较短 的情况,怕来不岩携及交单才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如果路途远的话,按照正常操作,全套单据交李枣睁银行议付。
正本提单都寄给他了。就不用去银行付款拿单了。等于你这货款就要打水漂了
这种情况还桐哗腊是常见的,一般芦脊是电放提单,或者是背书给开证行的提单。进口商拿这份提单是做一些接货局滑,报关准备的。没有出口商的电放指令,或者开证行的背书,进口商是拿不到货的。
但是出口商要注意,如果是直接凭提单就能拿货的一类指示性或记名提单的话,那还是不要接受这样条款了,风险比较大。